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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6-21
2018-06-21 第18版:平安商丘 大 |  中 |  小 

在法律与温情之间寻找和谐支点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侧记

作者:□记者何永刚实习生葛庆勋特约记者尚林杰通讯员蔡向阳/文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07
    驻所检察官指导在押人员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怎样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怎样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正在努力寻找方法。
    坚持日常审查,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告知、约谈,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加强与办案机关的协调沟通,深入了解案情进展情况,提高办案质效;兼顾社会和谐因素,力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这些措施,宁陵县人民检察院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经验,在大墙内奏响了公平正义曲。
畅通在押人员的诉求渠道
    随着案情的变化,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也在变化。为了避免出现超期羁押、不必要羁押的情况,宁陵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们(以下简称驻所检察官)始终坚持主动审查,有针对性地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驻所检察官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及与看守所信息联网系统,及时查询在押人员的基本信息、诉讼期限和主要案情,从中发现适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人员、不同罪名、不同性质分类建档,对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的老人,过失犯罪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对于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案件,在检察监督纠正的同时,也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
    为了让在押人员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法规,驻所检察官还加大告知力度,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设置检察信箱、约见检察官等方式,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畅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来源渠道,依法受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有许多在押人员,并不太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怎么回事。”该院刑事执行局副局长、驻所检察官徐艳说,为了让在押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利,驻所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后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
    通过主动审查和宣传告知的方式,该院驻所检察官拓宽了案件来源的渠道,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权益。
协调沟通提高办案质效
    该院主动与办案机关建立联席沟通机制,并与该院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随时掌握案件动态和诉讼环节变化,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宁陵县公安局抓捕后,被羁押在宁陵县看守所。刘某的家人以刘某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徐艳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徐艳通过走访、约谈发现,刘某确实患有双肾综合征,继续羁押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及时立案审查,徐艳首先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刘某案件的进展情况。通过公安机关反馈的信息得知,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刘某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随后,徐艳又从宁陵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刘某涉案金额少,判处刑期不会太长,如果继续羁押,可能会超出刑期期限。徐艳又通过看守所管教得知,羁押期间,刘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赃款已返还给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合考虑刘某的情况,徐艳认为,如果对刘某不予羁押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于是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这个建议很快被公安机关采纳,刘某的强制措施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办理完手续后,刘某及其家人不停地向徐艳表示感谢。刘某表示,今后一定改掉恶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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