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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第07版:卫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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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病需综合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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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李蕴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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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学上,职业病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浓度(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 省卫生计生监督局职业卫生监督科科长郭国新介绍,《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 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可以说,职业病的有效防治,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 郭国新说,从源头阻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和损害是预防职业病最根本、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用人单位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另外,做好职业健康监护,也是必要的补充手段。除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大部分职业病属于慢性的,及时检出职业禁忌人员,及早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防止损伤进展为不可逆转的职业病。用人单位支持、劳动者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至关重要。 职业健康检查和普通健康体检不同,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执行。 如果劳动者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劳动者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 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促进职业病病人康复,预防并发症的发生和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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