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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8-31
2017-08-31 第17版:法治南阳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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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对抗执行 被罚款5万

作者:记者王海锋通讯员顾东升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95
    本报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顾东升)8月22日,方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对南阳市某银行员工郑某准备采取强制措施时,遭到了郑某所在银行行长张某的无理阻挠,导致无法对郑某实施强制措施。执行干警当即强制对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银行行长张某带回。根据张某认错态度较好,该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该院在执行赵某芬等申请沙某某、郑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由于郑某等人一直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决定对郑某实施司法拘留。
    8月22日11时左右,执行干警来到郑某工作的某银行南阳市卧龙区石桥支行营业大厅内,向郑某出示证件并要求郑某离开办公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郑某以工作时间无法离开等理由拒绝离开办公场所。考虑到郑某工作的地方系金融部门的营业场所,执行干警不便强行进入,便要求正在大厅值班的该银行行长张某配合执行,合理安排郑某工作后打开办公区门,以便将郑某带离拘留。虽经执行干警一再解释说明,但张某一直拒绝开门安排交接工作,仅将法院干警带到柜台外一便民窗口处,让执行干警通过该窗口向郑某问话,并称不需要郑某出来,如果要拘留郑某需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并找到其他员工顶班后才能实施。
    当执行干警向其讲明法律后果,要求张某立即向领导通报并打开办公区门时,其仍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执行干警根据其行为性质决定按照妨碍执行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张某被带回法院后,通过干警的释法明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妨害执行行为十分后悔,并主动联系郑某到法院接受了拘留。鉴于张某认错态度较好,并具结悔过、主动联系郑某接受拘留以消除不良影响,该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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