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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第14版:法治服务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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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放炮惹祸

作者:□记者 岳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43
    前段时间,郭先生的朋友结婚,郭先生带着小儿子前去喝喜酒。吃完饭后,朋友到新房里聚会,大人们聊天,小孩们在小区院子里玩耍,不知是哪个小孩在放鞭炮时引燃了小区居民老吴堆放在垃圾箱旁的纸箱,纸箱着火后,烧坏了李先生花园里的名贵花木。李先生找老吴赔偿,老吴觉得又不是自己放的火,是小孩子们放炮导致起火,就想让孩子家长负责。郭先生的孩子当时也在放鞭炮,他想知道,自己对这事有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首先应当寻找放鞭炮引起火灾的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他应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不过,本案中的火灾是小孩引起的,责任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
    在找不到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找小区物业索赔。物业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有保证小区安全的义务。有人在小区里的易燃物旁放烟花,却无人制止,最终导致失火事件,物业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对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在物业赔偿了李先生损失之后,如果能找到直接侵权人,物业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老吴不是直接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就要看其是否有过错。首先,只要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老吴有权在自家小区垃圾桶旁堆放纸箱等杂物;其次,老吴对会有小孩在小区燃放鞭炮这种小概率事件没有预见和预防的义务;最后,失火时老吴并不在家中,老吴并不希望失火事件发生,他也是火灾的直接受害者,纸箱失火导致他蒙受了经济损失。所以在本案中,老吴并不存在过错,法律对此种情况也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因此老吴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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