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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第14版:法治服务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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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从爸变成妈 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作者:□记者岳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89
  洛阳的谷女士以儿子刘强强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受益人为刘强强的父亲刘某。后来,因为经济问题,谷女士与刘某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谷女士,刘强强由刘某抚养。
  2015年6月9日,刘强强在玩耍时意外摔伤。当谷女士拿着离婚协议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时,工作人员却表示,谷女士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受益人,因此,保险受益人仍为刘某,不能向谷女士支付保险金。
  谷女士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呢?
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有效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认为,谷女士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已经生效,无需履行其他程序。
  首先,从法律原则上来讲,投保人谷女士可以根据自由选择由谁享受保险利益,也有权处分保险利益,变更受益人。只要变更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则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可生效。
  其次,《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书面通知及批注或贴批单的行为,
决定的是变更行为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非是否生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侵犯了谷女士的权利。
    此外,保险公司没有权利去审查和否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谷女士变更受益人也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无权以谷女士未通知为由就否定变更行为的效力。
    谷女士补充相应手续后可领取保险金本案中,谷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变更了保险受益人,这种变更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在得知谷女士已经变更了受益人后,应当依照该公司的业务规范要求,为谷女士补全变更手续,在保单上进行批注。在补办完相应手续后,保险公司应当向谷女士支付保险金。
    变更保险事项应注意保单批注
    北京华泰(郑州)师事务所律师完庆中说,在保险业务实践中,变更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需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决定,还要经过保险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变更后的受益人才能得到顺利的理赔。
    在变更受益人时,变更权人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对保险单作出批注。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作出批注,不仅使保险金的给付变得有据可查,在出现分歧时,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按照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办理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让保险公司对保单作出批注,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证据而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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