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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24 第12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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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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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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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平、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合实业有限公司、张琳彬、任文静、艾勇、吴灿彬、刘晨伟: 兹有孔英姿于2015年6月1日向我处申请出具(2014)郑绿证经字第74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具体如下: 出借人孔英姿与借款人孟平、保证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保证人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保证人河南九合实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张琳彬、保证人任文静、保证人艾勇、保证人吴灿彬、保证人刘晨伟签署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孔英姿向孟平出借人民币柒佰万元;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6月8日;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合实业有限公司、张琳彬、任文静、艾勇、吴灿彬、刘晨伟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孔英姿来我处称:截至债务到期日,孟平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各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孔英姿申请执行标的为:1.借款本金柒佰万元。2.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16‰/月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3.违约金:按《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4.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有关费用。 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你们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本处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广场西塔12楼。联系电话:0371-55637833(郭杰) 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2015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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