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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24 第07版: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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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福源石材厂就地挖坑排污》续 |
厂子环评手续7年未验收利用渗坑排放岂能一罚了之? |
律师认为,依照新《环保法》相关规定,利用渗坑、暗管等排放污染物,不仅要罚款,而且要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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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王建芳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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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建芳)在上一期的环境专版中,本报刊登了“信阳市罗山县福源石材厂就地挖坑排污,周围群众反映水井浑浊,庄稼遭污染”的新闻事件,稿件刊发后,罗山县环保局给本报发来了回复函,本报记者也再次对该事件进行了深入采访。 罗山县环保局:石材厂环评手续7年未验收目前已对其断电并罚款6万元 罗山县环保局在回函中称,罗山县朱堂乡福源石材厂位于罗山县朱堂乡天桥村李塆石嘴组,具有采矿证,年采矿石12万吨。2008年罗山县环保局对罗山县朱堂福源石材厂12万吨/年石材开采工程工期进行审批(罗环评字〔2008〕第14号)由于该企业生产不正常,至今未验收。 2014年罗山县环保局对福源石材厂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罗环限纠字〔2014〕050号),并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 而对于福源石材厂的加工区,罗山县环保局回复称,该厂区目前的负责人确实是魏某,因该厂无环评手续,污水循环池建设不规范,也没有防渗漏措施,2015年4月2日罗山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对罗山县朱堂乡福源石材厂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罗环限纠字〔2015〕023号)。 最后,罗山县环保局作出了以下措施:由于福源石材厂没有按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继续生产至今。2015年6月17日罗山县环保局对罗山县朱堂乡福源石材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并处罚款6万元。 罗山县环保局向罗山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罗山县朱堂乡福源石材厂违法生产的调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罗环文〔2015〕43号),呈请县政府安排电业局停止供给该厂生产用电。疑问:环评多年未验收为何能继续生产? 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岂能一罚了之? 虽然罗山县环保局针对福源石材厂的污染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动作,但是当地百姓并不满意,记者多方采访后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疑点。 6月23日,当记者将罗山县环保局的处罚措施告诉天桥村投诉群众时,一位名叫阿春(化名)的村民说,厂子现在虽然暂时停了,但是厂房和设备都在,随时可以复工,谁能保证以后不再生产呢?“政府部门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生产设备扣押了,那样的话不是就彻底不会反弹了吗?” 同时,村民还反映,这个石材厂都7年没有验收环保手续了,那为什么它能不间断生产呢?这期间环保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是不是存在故意纵容的情况? 此外,记者也注意到,对于福源石材厂违法利用渗坑排放的行为,环保部门只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并罚款6万元,但是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峰杰说,从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对于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污染物的,是只有具备这个行为就要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而且,如果排放的污染物经检测是有毒有害的,是要进行刑事移送的,所以,利用渗坑进行排放,绝对不是仅仅罚款就能了事的。“目前罗山县环保局应该前往勘察渗坑的大小面积,并监测污染物成分,以便作出行政移送或者刑事移送的决定,所以我觉得他们的行动远远没有到位,‘长了牙齿的环保法’,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和政策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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