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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24 第05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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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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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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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林州市银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保证人路韵达、郭爱斌、张海明及林州市恒星有色铸造有限公司: 高延志依据郑州管城公证处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的(2014)郑管证经安第1825号公证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对上述借款人和保证人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壹佰捌拾万元整及未付的正常利息、违约金及收回借款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你们在《公告》见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本处地址:郑州市东大街商城里66号 联系电话:0371-6623040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 2015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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