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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24 第05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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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审案 |
许昌市中级法院院长韩玉芬担任审判长,审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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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胡斌通讯员杨少杰/文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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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9时30分,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在许昌市中级法院3号审判庭响起,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上诉人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与被上诉人聂保红、朱二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许昌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许昌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玉芬担任审判长(如图),省、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等100余人参加旁听。 2012年11月,朱二可将万兴公司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向阳路与新兴路交会处万里华庭小区的其中一栋楼的一整户木工工程交给聂保红等十几个人施工,报酬均由万兴公司支付给朱二可,朱二可再与工人均分。2013年过年后,聂保红与朱二可进行结算,朱二可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共拖欠工资37780元。此后,朱二可一直拒付欠款,聂保红等人将朱二可和万兴公司诉至魏都区法院。2014年12月10日,魏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朱二可支付聂保红等人劳务报酬37780元及利息;万兴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庭审前对当事人询问归纳的无争议事实为:万兴公司承建华庭新苑1、2、3号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并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承包人马海明,马海明又将承接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朱二忠,朱二忠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朱二可,聂保红等十几名工人在朱二可的带领下施工,马海明、朱二忠、朱二可均无相关劳务承包资质,朱二可共欠聂保红等十几名工人劳务报酬37780元。万兴公司目前仍未退还马海明16万元工程质保金,马海明认可并未和朱二忠最终结算工程款。 二审庭审围绕一审判决万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进行庭下调解。 庭审结束后,韩玉芬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和法官代表、律师代表及群众,就多元送达模式、庭审纪律、法官着装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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