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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第12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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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卖二主 开发商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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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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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的攀高,让租住在郑州市的王先生把新家的目标定在了城市里的拆迁安置房上。谁知付了购房款并住了两年半的新房,却被开发商卖给了第三人,这让王先生恼怒不已,于是便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身边的事儿 2009年10月,在郑州打拼了3年的王先生想在郑州安家。面对日益攀升的房价,王先生想在自己租住的城中村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几经考虑后,王先生与当时负责拆迁安置房宏大花园的开发商宏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将宏大花园第2幢3单元6层东的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向宏大置业交纳了购房款16万余元,地下室款、配套费、维修基金、电话安装费及装修押金共计2万余元。 随后,王先生便搬进了购买的房屋。但是,2011年的一天,第三人贾先生手持钥匙来到家里,王先生才知道,自己住了两年的房屋已被宏大置业转卖给了贾先生。 王先生几次找到宏大置业负责人讨说法均未果,而另一边的贾先生竟然开始找人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宏大置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宏大置业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同期银行利息、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包括购房款、地下室、配套费、维修基金、天然气和电话初装费及装修押金共计18万余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1倍赔偿,及自2009年10月至今的利息)。 另查明,宏大置业至今未取得该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结果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宏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王先生18万余元,并自2011年12月29日起以18万余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宏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共计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并非商品房,不应适用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倍购房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要求宏大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于2009年10月份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直至2011年12月29日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贾先生,其间原告实际占有该房屋,故原告可仅自被告二次出售涉案房屋之日起,以其所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购买拆迁安置房受政策影响较多,购买时要慎重。购置拆迁安置房前,一定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在订立购买协议时,也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张杰路歌通讯员张冬菊王孝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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