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15-06-17 第18版:平安焦作
| 大 | | 中 | | 小 |
|
|
沁阳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
|
|
|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06 |
|
|
|
|
|
|
本报讯沁阳市检察院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近日对一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郑某涉案时系未成年人。2013年底,郑某受他人蛊惑参与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该院干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郑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进一步了解发现,郑某参与到该案中只因一时糊涂,主观恶性不大。遂决定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8个月。 决定作出后,干警定期对郑某开展帮教工作,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案发后郑某思想包袱比较重,情绪也比较悲观,学习成绩下滑。检察干警及时了解情况后,通过定期会见等方式与其谈心、从法律上、政策上解答郑某的困惑,最终使郑某顺利完成了学业并取得大专文凭。鉴于郑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考验期满后,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郑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对自己不懂法导致的严重后果深感惭愧,表示要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社会多做贡献,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已的过失。 (贾明牛全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