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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6-17
2015-06-17 第12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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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合伙打人三人被判有罪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07
身边的事儿
  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鄢陵县开发区某网吧外无故殴打被害人杨某,由于杨某及时报警,鄢陵县公安局安陵中心所出警后,对此事作了调解处理。
  2014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邢某、马某酒后路过鄢陵县另一处网吧时,见被害人杨某在网吧上网,张某、邢某在网吧内又对杨某进行殴打。网吧的工作人员劝阻后,张某、邢某将杨某拉到网吧外,三人将被害人杨某打倒在地后,用脚朝杨某身上乱跺。被围观群众劝阻后,邢某又将杨某拉到东宝购物广场西边的胡同内,再次对杨某进行殴打……后经司法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5年1月4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邢某、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分别与被害人杨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均予以谅解。
结果
    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邢某、马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邢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17岁的马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邢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邢某、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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