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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6-17
2015-06-17 第12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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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自首积极赔偿获轻判

作者:记者王海锋实习生刘震通讯员杜海燕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94
    一起交通事故虽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悲剧,但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不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且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判决。
身边的事儿
    2014年11月11日15时10分左右,张某驾驶豫R1553R货车沿S335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淅川县九重镇邹楼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申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申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张某乙(申某妻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在第一时间用手机报警,公安机关赶赴事发地将在现场等待的张某控制。交警部门从案发现场将张某带回交警队后,张某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向被害人家属先行支付4万元赔偿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妻子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愿意在已支付4万元赔偿费用的基础上,再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家属所受其他经济损失由其向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被害人家属对张某予以谅解。
结果
    6月15日,此案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在司法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王海锋实习生刘震通讯员杜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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