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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17 第02版:法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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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不是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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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李鹏飞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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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检察院怎么能这样,他打了人,犯了罪,你们都不批捕,是不是拿了人家的好处?我们强烈要求严惩打人者,一定要逮起来。”一大早,两三个村民就吵闹着来到了虞城县检察院侦监科办公室。 “老乡先别激动,我已经了解了这个案子的情况。你们先坐下来喝点水,我来给你们解释解释。”侦监科科长谢敏安抚着情绪激动的村民。显然,她已经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了。 “首先,我很理解你们的心情,自己的孩子被打谁都会非常气愤,要求严惩打人者也是情理之中。但是,我想让你们明白的是,逮捕只是一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它不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唯一措施,更不是办案的目的。我们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氛围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认为不进行逮捕不会产生其他伤害,不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的,适用非羁押诉讼,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也就是说现在虽然没逮捕犯罪嫌疑人,但他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不逮捕他,他跑了怎么办?这不是放纵犯罪吗?我们这算是白挨打了?”几个村民仍然不能理解。 “不逮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跑不了的。我们不批捕也是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积极赔偿的情况下才作出的决定。如果走到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一样要接受审判,你们的合法权益会百分百得到保障,不会打折。另外,你想想,如果把他逮捕,也不利于对你们作出赔偿。”谢敏继续耐心地解释。 …… “原来是这样,我们还真不懂这个,总觉得不逮捕就是不追究责任了,听你这么说确实在理。那行,只要不是放纵犯罪,不捕就不捕吧。”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解释和说理,几个村名总算接受了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谢敏松了一口气,回过头对我说:“现在的办案思想和过去确实有很大转变,更多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改变了以往构罪即捕、以捕代罚的观念。通过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实行,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能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和积极赔偿下,被害方也能从精神上得到一种平衡、从经济上得到充足的保障,这样就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从源头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那这么一来,咱们侦监的工作量不是加大了很多?”我问道。 这时,主管侦监工作的副检察长王志亮走进来说道:“目前来讲确实是这样,有时候我们整个科室的人都在跟被害人及其家属解释沟通。但是从整体来讲,捕前和解后,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不再羁押,会节约很多诉讼成本,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这也是一个过程,现在我们在送达《不捕理由说明书》的时候要当面向被害人详细阐述不捕理由,要从法律规定、刑事政策等方面答疑解惑,消除对立情绪。等大多数人都明白非羁押诉讼的必要性后,来讨说法的就会很少了。也许,不久以后我们的工作就清闲了呢。”谢敏说着笑了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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