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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诽谤先烈须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88
    刘胡兰,一个中国人民耳熟能详的名字,一位为了革命事业而英勇献身的英雄。然而有人恶意中伤刘胡兰是“红军连长的小三”。
    近年来,一些人为了吸引眼球、哗众取宠,大搞语不惊人死不休之举,对先烈们抹黑泼脏。更关键的是,造谣者已构成严重侵权。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包括先烈在内一切死者的人格尊严权都有着一定保护。最高法早在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相关权益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诸多方面。诽谤先烈的行为不仅是反历史、更是违反现行法律,烈属们有权对诽谤者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相关网站怠于将诽谤言论删除,还将承担连带责任。
    还须指出的是,在网络上对活着的人进行侮辱诽谤,网帖转发达500次或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就将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或诽谤罪。遗憾的是,侮辱、诽谤罪在法律明文上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并没有硬性要求必须是活着的人。而目前无论从学理通说还是司法实践都认为,“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诽谤对象,只有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才认定为该罪”。
    这显然对于死者并不公平。近年来,有些人妄图利用历史渐行渐远进而歪曲历史。在此背景下,我们就有必要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明确侮辱、诽谤罪的对象“他人”包含死者,运用好各层级的法律武器,通过法定程序让严重诽谤先烈以及其他逝者的不端者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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