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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6-15
2015-06-15 第15版:史海钩沉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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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陈球与法律史上的八议制度

作者:□特约撰稿人乔传宁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012
    汉灵帝画像(资料图)
阅读提示                        八议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的制度,指的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故、贤、能、功、贵、勤和宾是依犯罪官僚贵族的身份来说的。在对其进行审判量刑的时候,司法部门不能直接裁夺,而是要奏请公卿大臣群议,群议的结论最后还要奏请皇帝决定。这样的司法程序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进化的典型体现。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八议虽然也有一定的历史缘起,但是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则始于汉代。而东汉窦后配享(合葬)桓帝案则将廷尉陈球与八议制度连在了一起……
    陈球,生于公元118年,卒于公元179年,字伯真,下邳淮浦(今江苏涟水西)人。陈球年轻时学习儒学,熟悉法律政令,先被举为孝廉,历任郎中、尚书符节郎、繁阳县令等职,为政有能名;后受太尉杨秉举荐,任零陵太守,平定李研、朱盖等人的叛乱,功勋卓著;此后接连任魏郡太守、将作大匠、南阳太守、廷尉。公元177年,升任司空,后担任太尉。公元179年,任永乐少府,与司徒刘郃、步兵校尉刘纳、卫尉阳球一同谋划诛杀宦官,但因密谋泄露而被诬陷下狱,不久被处死,时年62岁。
窦氏兴衰获罪致刑
    公元165年2月,东汉桓帝废黜皇后邓氏。同年,窦妙被选入掖庭,受封为贵人。同年10月,桓帝立窦妙为皇后。但窦妙却很少受到汉桓帝的宠幸,汉桓帝最宠幸的是采女(宫女)田圣等人,这让素来嫉妒残忍的窦后无法忍受,但碍于皇帝威严,她也没有办法。可是,这一切都随着两年之后桓帝病逝发生了变化。
    公元167年的冬天,汉桓帝卧病,但却擢升田圣等九名采女为贵人。可是,这几名贵人的宠幸也只是昙花一现。同年12月28日,东汉桓帝病逝。29日,窦妙被尊为皇太后。因汉桓帝无子,窦妙的父亲城门校尉窦武召侍御史、河间人刘儵,向他询问河间国中王子、列侯中的优秀者,刘儵推举解渎亭侯刘宏。窦武入宫报告女儿、太后窦妙,于是窦妙派刘儵持符节,率领左右羽林军到河间迎接刘宏继位。公元168年正月二十一日,刘宏继皇帝位,也就是东汉历史上的汉灵帝。灵帝继位后,窦武以太后父亲身份被拜为大将军,封闻喜侯,并与太傅陈蕃、司徒胡广共同录尚书事。其子窦机,封渭阳侯,任侍中;侄子窦绍封雩侯,迁步兵校尉,掌管北营五军中的一军;窦绍之弟窦靖封西乡侯,为侍中,监羽林左骑。窦氏掌握了朝中大权,登上了政治权利的顶峰,愈加飞黄腾达。
    自恃有拥立汉灵帝即位之功和太后之位,窦妙的嫉妒本性便开始表露出来。汉桓帝灵柩尚在前殿,窦妙就把田圣杀了,以发泄心中的积怒。作为朝中掌权的外戚窦武,也开始计划对宦官进行大诛杀。他与陈蕃商议,陈蕃也素有此心,说:“中常侍曹节、王甫等人,在先帝时就操弄国家权柄,把天下搞得乌烟瘴气,百姓纷扰,罪祸就是他们。现在不诛杀曹节等人,以后就难办。”窦武非常同意他的想法,陈蕃大喜,于是二人联合刘瑜等大臣共商计策。
    公元168年5月的一天,发生了日食,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上天的某种启示,于是,以此为借口,窦武请求窦太后诛杀宦官,窦太后犹豫未决,拖延了时间。8月,刘瑜写信劝窦武、陈蕃立即动手,以防意外之变。窦武马上着手准备,罢免了黄门令魏彪,以山冰代之,将长乐尚书郑飒关进北寺狱。陈蕃建议立即杀了郑飒,窦武不同意,命令山冰等人审问之,供词连及曹节、王甫、朱瑀等宦官,窦武打算将他们一并上奏收捕。然而,朱瑀得知消息,偷看了窦武的奏章,骂道:“宦官放纵违法的当然可以杀。我们这些人有什么罪呢,何以应该一起灭?”曹节听说后,惊慌失措,于是挟持灵帝,关闭宫门,胁迫尚书官属写诏,任命王甫为黄门令,持节到北寺狱收捕尹勋、山冰等人。王甫于是杀了山冰及尹勋,并释放了郑飒,接着劫持窦太后,夺去玺书,并让郑飒等持节收捕窦武等人。窦武召集军士数千人屯于洛阳都亭下,并下令:“黄门宦官反叛,尽力诛杀的封侯重赏。”
    王甫矫诏令少府周靖行车骑将军,当时护匈奴中郎将张奂刚刚率军回师,不明状况,被王甫利用,张奂与周靖率五营军士讨伐窦武。最终窦武被围,自杀,他的宗亲、宾客、姻属都被杀害,家属被流放到遥远的日南郡(今越南地区),窦太后也被软禁于云台。公元172年,窦妙的母亲在被流放之地去世,窦妙因母亲的逝去而忧郁成疾,于同年7月18日病逝。至此,窦氏家族便从政治权力的顶峰跌落谷底。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窦氏便被定为有罪之人。窦妙死后,围绕着能否配享桓帝一事,朝廷进行了群议。八议之制便在廷尉陈球参与的朝议中体现出来。
群臣朝议窦氏配享
  公元172年,皇太后窦妙逝世。窦妙原来迁住南宫云台,因宦官深深地怨恨窦氏,便用衣车载窦妙尸体,放置城南市窖好几天。中常侍曹节、王甫想按贵人之礼将太后入殡,因灵帝不同意才按原礼发丧。等到下葬时,曹节等人又打算将窦太后埋葬到别处,而把冯贵人的尸体移来与桓帝合葬。灵帝下诏召集三公九卿等百官在朝堂上集会议论,命中常侍赵忠监督集议。当时,太尉李咸正卧病在床,挣扎着抱病上车,并且随身携带了毒药,临走时对妻子说:“倘若皇太后不能随桓帝一同祭祀,我决不活着回家!”会议开始后,与会者数百人,互相观望了很久,没有人肯先发言。宦官赵忠催促说:“议案应当迅速确定!”廷尉陈球说:“皇太后品德高尚,出身清白,以母仪治理天下,应该配享先帝,这是毫无疑问的。”赵忠笑着说:“那就请陈廷尉赶快执笔起草议案。”陈球立即下笔写道:“窦太后身处深宫之中,天赋聪明,兼备天下之母的仪容和品德。遭逢时世艰危,太后援立陛下为帝,继承皇家宗庙祭祀,功勋卓著。先帝去世后,不幸兴起大狱,窦太后被迁往南宫居住,过早离开人世。窦家虽然有罪,但事情并非太后主使发动。而今倘若改葬别处,确实使天下失望。并且冯贵人的坟墓曾经被盗贼发掘过,骨骸已经暴露,与贼寇尸骨混杂,魂灵蒙受污染。何况冯贵人对国家又没有任何功劳,怎么有资格配享至尊?”赵忠看完陈球起草的议案,气得脸色大变,全身发抖,嗤笑道:“陈廷尉起草的议案真好!”陈球回答说:“陈蕃、窦武既已遭受冤枉,太后又无缘无故地被幽禁,我一直很痛心,天下之人无不愤慨叹息!今天,我既然已经把话说了出来,即使是会议之后遭到报复也决不后悔。”李咸开始不敢说话,听陈球说得义正词严,然后大声说:“我原来就认为应该如此,陈廷尉的议案和我的意见完全相同。”于是百官全都赞成陈球的意见。
    曹节、王甫仍继续争辩,认为:“梁皇后为先帝正妻,后因梁家犯恶逆大罪,将梁皇后别葬在懿陵。汉武帝废黜正妻卫皇后,而以李夫人配享。现在窦家罪恶如此深重,怎么能和先帝合葬?”太尉李咸又向灵帝上书请求将窦太后与桓帝合葬,灵帝看了李咸的奏章后,同意他的意见,最终结束了争论。窦妙最终与汉桓帝合葬于宣陵,谥号桓思皇后。
    陈球作为廷尉,执掌汉朝律令,对窦氏的议案实际上表明了他以八议作为断案议罪的法律依据。他认为窦氏虽有罪,但有拥立灵帝之功,对国家是有重大功劳的,从罪责上来说不可将其完全贬低,是可以配享桓帝的。最终,汉灵帝的认同也将这个议的程序的结果提到法令的层次。这个事件表明了八议制度在汉代的实行是有根据的,而且,从法律发展的层面来看,议的司法程序也是法制文明进化的一个典型标志。
八议入律千载相沿
    八议在陈球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体现,而这种制度也在历史的长河中延续下来。作为正式的法律条令,它首次出现在曹魏时期的《新律》中。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即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也叫《魏律》、《曹魏律》、《新律》。《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
    到了唐朝时,八议制度得到进一步明确。唐朝法律文献《唐律疏义》中就规定,如果属于八议范围内的人犯了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最后交皇帝决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流放的刑罚)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从司法程序上来说,用议的形式进行法律实践是有一定公正性的。但是,“八议”之法也为那些皇亲国戚、功贤故旧、贵族官僚打开了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的方便之门,成了他们的护身符。八议之人犯罪可以堂而皇之、有法可依地享有“议、请、减、当、免”的特权。到了明清时期,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八议之法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缩小,以至于载而不用。明朝皇权专制色彩浓厚,皇帝总揽一切大权。更有甚者,皇帝可以凭着一时的愤怒,将大臣当场“廷杖”致死,人臣的体面被剥得精光。八议之法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色彩。
    清代完全继承和进一步发展了明代的独裁专制政体,虽在《大清律例》中明确记载了八议律文,但再也难找八议案例。这大概与清历代最高统治者的法制思想有关。第一代君主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和对明、对蒙古战争的实践中,认识到必须用法律来约束军队、团结内部、贯彻政令、统一行动。努尔哈赤从明朝国力不断衰微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明朝之所以每况愈下,就在于“法令不公平、不严明”。所以,在后金政权建立之前和之后,努尔哈赤就不仅重视法制建设,而且在实践中强调公平执法,特别是要求权贵守法。例如,他诛杀了“通谋欲篡位”的女婿蒙格布禄,处死了心怀异谋的长子褚英。1629年继承汗位的皇太极遵循努尔哈赤公平执法的遗训,强调“国家立法,不遗贵戚”。至此,八议制度也就只是徒有虚名了。
后记
    法律的尊严在于公正,公正的本质在于为民。八议制度虽以议的程序体现古代法律的公正面,但对贵族的荫庇却又从根本上剥夺了法律的尊严。真正为民当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否则满纸条文却仍似镜花水月。以史为鉴,今天的法律是立于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是以保护每一位公民合法权利为原则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进程中,我们不仅要努力健全法律程序,更要保证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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