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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第24版:平安周口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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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巧协调及时维权终获赔

作者:付翠丽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84
    2015年5月6日,沈丘籍民工王某,在安徽水利济祁高速淮合段施工现场施工时,突感身体不适,工友劝其到宿舍休息。当工友发现王某拳头紧握、脸色发紫,忙喊来工头,送其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16分死亡。抢救期间,工地项目部积极处理。王某死亡后,工地项目部态度消极。王某的妻子、儿女一次次和该项目部的负责人联系、交涉关于死者王某赔偿事宜,对方认为王某不属于工伤和事故,系受害人自身疾病造成。王某的亲属走投无路,后向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将案件指派给唐凌律师、陈奇律师办理此案。
    5月9日,唐凌赶到安徽寿县,看望死者的亲属,死者的亲属情绪十分激动,已经把工地的项目部围住,经劝说后,死者的亲属同意进行协商。经了解,死者王某现年46岁,是家里的顶梁柱,育一子一女,女儿上大学,儿子上高中,家庭十分贫困。随后,唐凌又去了事发现场,仔细查看了安徽水利济祁高速淮合段07标的施工工地,走访了解当时实际情况。此后,唐凌随即和安徽水利济祁高速淮合段07标项目负责人联系、交涉,但效果不理想。
    5月13日,法援中心指派陈奇律师再次前往安徽寿县与项目部的负责人交涉,该负责人避而不见。后陈奇联系安徽寿县信访局群众工作部洪主任,介绍了有关情况后,得到寿县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在寿县党委、政府的协调下,组织了司法、城建、信访、劳动、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论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承担的责任,希望该公司在党委、政府和社会关心农民工的大环境下,在法律范围内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希望受害方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降低希望值。
    经过几天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安徽省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包的苏州诺航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偿款26万元,丧葬费2万元,共计28万元给受害人家属,并在二日内汇到所指定的账户;死者尸体在补偿款和丧葬费到帐后二日内进行火化并返回原籍安葬。一起极易诱发恶性上访事件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完整的句号。
    本案中援助律师运用娴熟的调解技巧,不辞辛苦多番调解,终于取得了良好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果。
                (付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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