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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第14版:法治服务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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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存车牌后骑走他人自行车,是盗窃还是侵占?

作者:□记者岳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02
    5月30日下午,商丘市民权县的侯先生骑着自行车去县城商场购物。由于车锁坏了,侯先生就花了1元钱把车存在了商场旁的看车棚里。大概半小时后,侯先生在商场里买完了东西,到存车棚取车时,却发现存车牌被自己弄丢了,自行车也不翼而飞。商场录像显示,一个小伙子捡到了侯先生的存车牌,并凭存车牌骑走了自行车。侯先生想知道,这个小伙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呢?
    毋庸置疑的是,此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侯先生自行车的实际价值。如果实际价值较大,达到了犯罪标准,则属于犯罪行为。如果自行车实际价值不大,则属于治安案件,应接受行政处罚。
    如果达到了犯罪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非侵占罪。首先,
此人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行为时,所侵占的财物就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侵占只能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本案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既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持有人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在车主侯先生根本不知情的状态下,在捡到存车牌后,采取秘密的手段将车骑走,从而实现自己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该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若自行车实际价值较大,则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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