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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09 第05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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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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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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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超(身份证号:410324196009152512,男,55岁): 原栾川县长安驾校因经营管理不善,濒临倒闭,2013年12月25日由新的法人郭伍魁接管,你曾数次到长安驾校联系沟通,我校已按法院判决代原法人支付你生活费,我校负责人同意你到校上班任教练(最后一次是2014年4月13日),但你以种种理由拒绝上班,而是长期坚持走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从2014年4月13日起,栾川县长安驾校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栾川县长安驾校 201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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