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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第16版:法治天下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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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定办法,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领导“打招呼”可追刑责

作者:据新华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05
    记者5月31日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日前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两个规定”),从六个方面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作出详细部署。
干预、过问办案将全程留痕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主要包括: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明确记录事项,要记录干预、过问人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过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实施办法要求,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如实记录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过问案件情况;规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线索的报告程序;规范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报告程序;规范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的告知程序;加强对记录人员的保护等。
    实施办法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线索进行处置。主要包括:严格检察人员过问本系统案件线索的处置;严格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处置;澄清对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不实记录等。
过问案件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责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通报。要明确通报的情形,规范通报的程序,规范通报的方式等,做到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持一案一通报。
    现实中,个别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干预司法案件受理、调查、侦查、批捕、起诉、裁判、执行等活动时有发生。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肃追究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规定过问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追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人的责任追究,依据党纪和检察纪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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