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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6-01
2015-06-01 第14版:微法治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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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这些事项要注意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44
    生活中,签订合同是一项常见的民事行为,合同条款的效力直接影响着合同目的的实现。在签订合同时,遇到以下情形、条款要格外留意。
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约定明确的变更形式,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公章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签字并非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了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代表企业的行为。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
    如合同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内容,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修改合同,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或对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的地方加盖双方公章或捺个人手印。若双方只是口头协商要修改合同,但没有对合同作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捺印,则修改行为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定内容。
回扣条款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实践中,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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