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15-06-01 第14版:微法治
| 大 | | 中 | | 小 |
|
|
航空公司有权设“旅客黑名单”吗? |
|
|
|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09 |
|
|
|
|
|
|
新华社记者5月24日从中国民航局获悉,民航局印发的《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对列入“旅客黑名单”的缘由、条件和程序要加以明确。不少旅客担心,这是否意味着“航空黑名单”就要来了? 朋友圈里看谁不爽,可以直接拉黑。民航圈中,是否航空公司看谁不爽,也能直接拉黑、拒绝服务呢?答案是,不能这么任性。《意见》与其说是为“航空黑名单”正名,不如说是对现有“航空黑名单”的严厉叫停。 显然,民航局认可的“旅客黑名单”制度,是要依法规范的一种航空运输安全制度,而非个别航空公司为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所采取的手段。所谓依法规范,就是要将这种“旅客黑名单”的事项缘由、条件认证和办理程序都交由法律说了算。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授权之前,民航局无权来定义和设计这个“旅客黑名单”。至于航空公司,就更没有这个权力了。 目前,不仅《民航法》上还没有关于“旅客黑名单”的只言片语,现行《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于承担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来说,拒载的后果非常严重。航空公司对“黑名单”上的旅客拒售机票、拒绝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已背离了航空业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基本属性。 当然,“旅客黑名单”并不是不能设立。在不少欧美国家,也有“旅客黑名单”制度,但都是基于航空安全而设立,并不与旅客的“过度维权”行为挂钩,更不能对维权的旅客进行“有罪推定”。旅客曾经向航空公司主张过权利,并不等于他每次乘坐飞机都会“过度维权”,更不等于他每次维权都会影响航空安全。旅客的维权行为是否属于“过度维权”,也不能任由航空公司单方面来判断。如果旅客的维权行为触犯了《航空法》,危及航空安全,应由执法部门来处置。 从民航局印发的《意见》来看,未来的“航空黑名单”将依法规范。易言之,谁来列“黑名单”、谁将被列入“黑名单”、依据什么标准和程序列、列入后如何公开、列入将带来何种后果、被列入人有何救济途径等,都将由法律加以明确。而这些规范的制作,不仅需要航空公司的参与,同样需要采纳旅客的意见。 (王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