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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01 第03版:法眼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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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不得生产辣条出台标准更需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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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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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将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富马酸二甲酯等非食用物质。没有地方标准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制定地方标准。 辣条含有防腐剂和多种添加剂,长期食用对人身体伤害非常大。食品安全关系最基本的民生,通知的出台是规范辣条乱象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在推动标准出台的同时,也需各级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起职责,严格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严把质量控制关,让失信企业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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