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12-12-26 第14版:法治服务
| 大 | | 中 | | 小 |
|
|
企业管理者侮辱员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91 |
|
|
|
|
|
|
田先生来电咨询: 去年7月份,我和几名同学职校毕业后来到这家机械厂上班,车间主任是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性情暴躁,经常辱骂员工。前不久,我的工友(也是我的同学)小刘在工作中因感觉自己所在的机台漏电,而停下工作等待机修工检修。这时正赶上车间主任过来检查工作,便以小刘消极怠工为由,不容分说便是一顿大骂。小刘很不服气,便和车间主任争执起来。车间主任认为小刘这是不服从管理,并恶意冒犯自己,为树立自身威信,第二天强令小刘自画花脸上班一上午。尽管我们大家对车间主任这种行为很不满意,很有意见,但是敢怒不敢言。请问,我们对车间主任这种肆意侮辱员工的行为应该怎么办? 程文华律师解答:企业管理者侮辱员工是违法行为,是决不允许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员工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员工仍然属于公民,企业管理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出自什么规章,都无权对员工肆意妄为地实施侮辱。 其一,侮辱员工的企业管理者要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二,侮辱员工的企业管理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