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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26 第14版:法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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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结婚”后补证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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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冀晓莉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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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贺梅和程阳于2006年结婚,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由于当时贺梅只有19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9年才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2年,两人感情出了问题,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贺梅要求分割结婚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但程阳则认为2009年领过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 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先“结婚”后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 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 贺梅和程阳是2009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女方法定婚龄为20周岁,那么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7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的婚姻效力应始于2007年,而不是补办结婚证的2009年。因此,在2007年后取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贺梅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冀晓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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