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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26
2012-12-26 第02版:法治要闻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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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12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转让人)与王大宝(受让人)于2012年12月11日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享有的对债务人正阳县车辆总厂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请求权,与贷款债权有关的担保权益及相关的查封、冻结资产的受偿权、收益权等),已依法转让给上述受让人,截止到2012年10月31日,正阳县车辆总厂债权本息合计3539.322831万元,本金余额569万元,保证人为河南省正阳县磷肥厂、正阳县春秋铸造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特公告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依法向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
  王大宝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大宝履行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保证责任,偿还债务。
  特此公告通知
  转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
          州办事处
  受让人:王大宝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王大宝2012年12月26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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