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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第16版: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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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等法律法规 |
个人电子信息禁止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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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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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旅游法草案。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会议还审议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 个人电子信息禁止出售 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针对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现象,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网络生存”已经成为中国5亿多网民的工作生活常态,获得便利的代价便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刚买了车就有保险公司打电话要给个报价单;生完孩子没多久就有人要推销奶粉……这样的现象每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甚至是自己身上。在网上购物、交友、学习时输入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被一些不法分子当作“商品”进行买卖,在一些领域甚至形成了个人信息倒卖的产业链。 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政府对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有些个人信息从政府管理或者从个人获得公共服务的角度,是需要提供的,在某些商业活动中也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所以决定草案主要从收集、使用、处理个人电子信息的规范性上做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决定草案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对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土地管理法 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在补偿内容方面,草案在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征地补偿删除“30倍上限”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四十七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草案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对征地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进行很好的担当,具体表现在把集体土地征收变为建设用地获得巨大的土地阶差收益,但对于农民失去最根本的土地之后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并没有具体措施。这次草案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就是着力解决土地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也体现出中央强调的城市化要追求质量的精神。 授权国务院制定补偿办法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王锡锌说,土地管理法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框架性的原则,这是对国务院要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指导性的上位法的要求,也指明了补偿的基本方向。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办法的授权,标志着国务院征补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关键阶段。
劳动合同法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及协议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规范劳务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劳务派遣经营门槛提至200万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因此,审议过程中,多数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赞成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建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再作适当提高,同时增加规定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这一数字提高到100万元,此次审议报告再次建议提升至200万元,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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