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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第11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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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民诉法落实检察监督之责

作者:□邢景文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06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次我国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也增加了检察监督责任。
    新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在多个方面增设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并确立了对裁判结果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对于过程中的违法情形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同时确立了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发现为补充的监督途径,二者相互衔接,优化了监督结构,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格局。全面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的法律规定,既需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又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对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来说,既是锻炼提高的重要平台,又是更加严峻的挑战。
    因此,首先必须依法监督,明确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立场。
    其次,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强化规范监督的理念。要不断完善民事检察环节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抗诉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内部分工制约、质量管理和监督。要认真研究制定法律新规定的落实措施和办法,正确把握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的适用条件,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工作。监督不能超出需要了解情况的必要范围,不能替代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不允许利用调查核实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再次,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必须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运用恰当的监督方式和方法,以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必须正确把握检察监督介入民事诉讼的时机、方式和程度,改进监督方法,防止法律监督工作出现异化和偏差。
    最后,要科学监督,强化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又要认真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注意防止和制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对恶意诉讼、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和拖延诉讼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信建设。要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积极推动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作者系镇平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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