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25
2012-12-25 第11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www.santc.com www.xsguan.com www.ma-mo-ru.com http://www.santc.com/193.htm www.xsguan.com www.duxiaba.com www.xianwenge.com www.oo0q.com

业主被盗状告物业公司

因目前损失价值无法确定,法院驳回诉讼

作者: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和忠永祥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31
    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和忠永祥)王女士家中被盗后将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王女士认为自己住宅周围的监控摄像头未启用,让小偷顺利撬开客厅防盗窗进入是窃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故王女士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正常的物业管理职责,致使原告的财物遭窃造成巨大且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被盗事件同时也对自己及家人的精神造成无法磨灭的影响,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令其赔偿原告被盗损失共计31324元。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所诉事实已构成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没有侦破前,原告损失不能确定。同时,被告物业管理系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对家中个人物品没有义务和责任进行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1年12月8日21时许,许昌市区某小区业主李先生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家中被盗。经公安机关勘查,隔壁王女士家中同时被盗。经查,王女士家中丢失物品有:钻戒一枚、纪念邮票一枚、惠普笔记本一台、黄金脚链一条、五粮液一瓶、纪念币若干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物业费后,应向该小区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原告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丢失物品购买时的价值,现值尚不能确定。同时,王女士家中物品被盗,已构成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侦破前,王女士的物品能否追回、损失价值能否确定均不能确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