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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第07版:依法行政看河南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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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明年4月1日施行

作者:首席记者李红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79
    本报讯(首席记者李红)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郭庚茂签署政府令,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在我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有了符合省情的适用办法。
    《办法》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规定河道防洪工程、水库枢纽、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等区域为禁采区;主汛期、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等为禁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办法》同时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并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条件、采砂作业方式、主管部门的责任划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将根据情况处以2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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