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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第05版:警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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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道路整治竣工三年没有交接 |
路面“坑”人找谁埋单? |
法院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共同担责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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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何永刚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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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何永刚)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路面“坑”人案件,判决肇事路段的管理者和施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残留洼坑成路障行人摔伤 章英(化名)女士系郑州市居民。今年1月21日晚7时许,她骑电动车行驶至郑州市航海路与京广路交叉口东北角时,电动车被一个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洼坑卡住,致使她连人带车摔出几米,造成她的3颗牙错位脱落、电动车完全损毁。事发后,章英先后找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讨要说法,均被告知不担责。无奈,章英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者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共计6805元。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致原告章英所摔伤的路面小洼坑,系郑州市航海路综合整治道路工程的“残留品”。该工程2009年8月11日开始施工,以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开业期起计算90日内完成,其施工单位为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但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未提交该工程移交证书材料。 工程竣工3年没交接谁是被告 法院通知章英指认的被告到庭应诉。认为自己无责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追加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到庭后申请追加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均依法准许。 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事故发生时间是2012年1月21日,当时该路段由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施工,根据有关规定设施移交工程管理处管理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辩称,该路段属于综合整治道路工程,并非新建工程,路段在改造前、改造中应一直由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和维护,该路段应于2009年11月11日竣工,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与该案无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担责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章英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原告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过程中和结束后,没有及时清理路面恢复至正常的畅通状况,造成原告摔伤具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应承担主要责任,即90﹪的赔偿责任(后者担责50﹪,前者担责40﹪);原告章英主观上未尽到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可以相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即10﹪的赔偿责任。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申请追加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摔伤与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待取得相应的证据后,可另案起诉。本案根据查实原告章英受伤花费的医疗费535元、误工费1290.95元,交通费由法院酌情定为90元,以上共计1915.95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赔偿原告章英各种损失957.98元;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章英各种损失766.3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线索提供李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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