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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第14版:法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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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购房诚意金不具备效力购房者签订合同需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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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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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为购买海南某有限公司开发的住房,向该公司支付了50万元诚意金,并于当日签订了房号预留申请书,约定开发商预留首批推售单位的5号楼15层B1户型01房,同时享受相关的优惠权益。 据了解,海南某有限公司开发的该项目于2009年11月底核发了房产预售许可证,当时开发商已完全可以与张某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随着国家公布海南省实施国际旅游岛开发的政策,海南省包括海口市的房价一日一价,节节攀升。开发商因此始终没有开盘,甚至在海口市住建部门责令其开盘的情况下仍捂盘不售。2010年上半年,该项目房产预售许可证被收回,始终没再办理,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张某认为,因开发商的故意违约行为,造成其重大的经济损失,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自己购房诚意金5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由开发商承担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对此,开发商表示,双方签订的“申请书”背面载明了“客户所交纳的诚意金,可以申请无息退回”,因此不同意支付利息。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的相应“申请书”并没有对房屋的价格及购房款支付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不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因此不属于有效合同,故张某不应要求开发商支付预期损失。 评析 该案中,双方虽签订了房号预留申请书,且张某也支付了诚意金,但开发商开发的项目在诉讼期间,因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而无法进行销售,导致开发商无法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责任在开发商。开发商占用张某所交的50万元诚意金期间,造成了张某的利息损失。因此,开发商应退还诚意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另外,由于张某不能提供因未与开发商达成商品房交易造成其预期损失的相应证据,其主张的20万元损失,不应被支持。 对于此类案件,购房者应当注意,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诚意金自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无论是作为居间介绍还是作为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代理人,都不存在诚意金问题。购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具体条款再签字,尤其是诚意金的处理方式。 (刘朋飞慕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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