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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20
2012-12-20 第09版:天平专版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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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昨日通报6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借助刑法威力惩治恶意欠薪

作者:□首席记者吴倩/文记者樊勇军/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893
    省法院院长张立勇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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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昨日,省法院通报了全省法院判决的6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为此,记者采访了省法院院长张立勇。
1案件
    被告人刘有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结果2012年7月3日,汤阴县法院对被告人刘有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有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情简介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刘有河聘用60余名工人在中铁二十一集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段四分部项目工地施工,其间中铁二十一集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段四分部支付给刘有河604990元工程款,而刘有河仅支付工人工资323085元。刘有河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经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2年1月,中铁二十一集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段四分部将刘有河欠工人的工资款60余万元代付。
    审理意见被告人刘有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有河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案件
    被告人黄心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结果2012年8月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被告人黄心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心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心四承包了王伟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的三层自建楼,后黄心四带领赵心华等50余名工人施工。截至2012年1月13日,黄心四以借支工人工资名义先后从王伟处领取现金95000元。黄心四拿到钱款后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携款逃匿。2012年1月1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接到赵心华等人对黄心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反映后,多次与黄心四联系无果。后经政府部门协调,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替黄心四垫支工人工资96436元。黄心四到案后,经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但黄心四仍拒不支付。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心四亲属代其退了还老街办事处垫支的全部工人工资。
    审理意见被告人黄心四有能力支付而以携款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黄心四自愿认罪,且能全部退还政府垫支的工人工资,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3案件被告人庞国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结果2012年9月10日,滑县法院对被告人庞国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国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被告人庞国立分别从滑县楼房承包商常志铭、张朝相、程江博手中承揽了滑县新区枫丹丽舍3号楼、4号楼、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并组织工人施工。其间,发包人常志铭、张朝相、程江博按完成工程量相继支付庞国立大部分工程款。2012年5月18日,施工工人到滑县新区政府反映庞国立拖欠工人工资一事,滑县新区有关部门即责令庞国立定期支付,而庞国立逃至外地隐匿,拖欠工人工资135937元。
    审理意见被告人庞国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案件
    被告人刘冬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结果2012年10月16日,驻马店驿城区法院对被告人刘冬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冬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情简介2012年5月下旬,被告人刘冬梅经营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的隆康足底店停业后,拖欠杨华敏等10名员工工资46091元,经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调解无果,驻马店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于2012年5月24日向刘冬梅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刘冬梅在整改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2012年6月4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将本案移送至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案发后,刘冬梅于2012年6月8日全额支付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
    审理意见被告人刘冬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冬梅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将拖欠的工资报酬全部付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5案件
    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结果2012年10月30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情简介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王影在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拖欠公司67名职工7个月的工资301383.66元,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群体上访。虽经解放区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但王影仍拒绝支付。
    审理意见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301383.6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影身为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301383.6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影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案件
    被告人兰根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结果2012年11月16日,驻马店驿城区法院对被告人兰根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根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情简介2011年6月17日8时许,卓军强等人到驻马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兰根成拖欠工资,当日兰根成出具拖欠卓军强等人工资131500元的证明。后在驻马店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协助下,兰根成于2011年8月5日收到用工公司拨付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20万元。兰根成支付部分工资后,虽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结算拖欠工人工资112292元,但他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兰根成家属于2012年8月14日代其支付了所拖欠的全部工资,被害方对被告人兰根成表示谅解。
    审理意见被告人兰根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中,被告人兰根成自愿认罪,且兰根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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