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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第09版:天平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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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面临牢狱之灾 |
——省法院院长张立勇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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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试行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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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旁听了今天的庭审,您有何感受? 张立勇:近段时间,我们愈发感觉到为进城务工人员讨薪工作的重要性,感觉到仅凭民事和行政手段,尚不足以达到制裁拒不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行为的目的,还必须运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手段来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为此,我们组织了今天这次庭审,由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被告人刘全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我们看到,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被告人刘全得因无视法律、不守诚信、漠视进城务工人员艰辛劳动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相信这些会震慑“老赖”。 鲜活的案例为心存侥幸的用工者敲响了警钟:那种以拖欠劳动者工资为手段的发展方式已经行不通了,一定要依法经营,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否则,不仅要在经济上付出沉重的代价,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记者:对于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您的理解是什么?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遏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张立勇: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人员已逐渐成为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进城务工人员面临的最为突出也最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是拖欠工资、恶意欠薪现象。恶意欠薪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以往,劳动者遇到欠薪情况,一般采取行政和民事救济手段,通过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行政干预手段来迫使用工方支付薪金;或者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起诉,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迫使用工方支付薪金。但实践证明,运用民事、行政等手段保护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要:就民事方面而言,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常常使民事法律的平等保护难以落实。民事法律强调形式上的主体平等却忽视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进城务工人员作为被雇用者,不可能同雇用者处于各方面资源的平等地位;表现在诉讼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在时间、人力、物力上的障碍,经费上的投入,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即使打赢了讨薪官司,也因周期长,欠薪者逃匿等无法执行,或自认倒霉,或进行群访维权。就劳动法律而言,由于劳动法律的不配套和强制性规范的缺失,也使对欠薪案件的处理软弱无力,顶多一罚了之,致使欠薪者承担的责任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协调,难以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当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时,有必要作为其他法律保障法的刑法“亮剑”,保护弱者的权益。 下一步,全省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要积极探索,在欠薪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救助和其他职能部门与司法联动方面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目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和该市检察院、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会签的《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就是个有益尝试,要在全省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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