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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18
2012-12-18 第22版:法治动态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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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作者:□ 张伟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90
    浅谈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内容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既决定了其证据属性,同时也决定了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审查的重点。
    首先是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即程序性事实,其次才是对案件实体事实的审查。
    一是讯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讯问者是否为两名以上有办案资格的人员,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是否向嫌疑人表明身份、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和讯问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等。
    二是制作程序、硬件条件及技术是否符合操作及技术规范。包括:同步录像录像制作前是否经法定程序审批;讯问场地是否为法定的办案场所,是否有必要的办案安全措施,录制现场是否有温度、湿度、时间显示,且该综合环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三是录制口供的审查。包括该口供内容是否为嫌疑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供述是否稳定;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客观、密切的联系,并起到证明作用,辩解是否合理有力;录制的口供与笔录是否一致等。(作者单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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