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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18
2012-12-18 第22版:法治动态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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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作者:□ 程冬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89
    目前,新的刑诉法即将实施,新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新规定正式完整地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一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四种罪犯,对于剥夺政治权利权的罪犯明确不再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监管。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即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不再是执行主体,改变了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状况。
    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要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必须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二是要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三是要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四是要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五是注重社区矫正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作者单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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