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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18
2012-12-18 第19版:法治动态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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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检察文化实用功能才能提升执法的质量水平

作者:□ 王永正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73
    没有文化内涵的执法办案行为往往表现出粗鲁、蛮横、混乱的特性,不为人民群众所信任和接受。对于检察干警而言,执法不理性,信仰就不能取信于民;不平和,品德就不能取信于民;不文明,方法就不能取信于民;不规范,能力就不能取信于民。检察机关要着力发挥检察文化的实用功能,使其内蕴于心,外践于行,与时代相适应,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一是要坚持为民执法。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检察干警应当“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用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法”“情”并用,不简单 就案办案,积极实施检调对接,将单一的调解向综合调解延伸。实行民行案件、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降低办案成本,提高案件质量。
    二是要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在检察执法中,必须摈弃“暴力工具”观念,将检察执法看成是一种社会服务工作。检察工作要围绕社会稳定和谐、经济持续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积极查处危害人民利益的涉农职务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环境资源的职务犯罪、城镇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国家投资领域的职务犯罪、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等案件,更加注重维护市场发展环境、更加注重保障政府投资安 全、更加注重维护农村改革发展、更加注重把握执法政策策略。在具体执法中坚持公正性、稳定性,做到执法心态平静,执法语言和气,执法行为公平,执法结果和谐,以平实的风格提升检察执法的公信力。
    三是要坚持规范化执法。规范执法是检察职权程序性要求。“正义先于真实”,规范的法律程序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是规范执法者随意操作和恣意枉法的利器。在检察执法中必须摒弃重实体、轻程序以及只要结果正确过程不要在意等错误观念,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细化执法的标准和执法管理监督,做好自身和外部“两个监督”。
    (作者单位: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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