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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18
2012-12-18 第15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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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作者:南召县检察院王金钟巩向惠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132
    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正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民事执行监督联动工作机制是指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合作,整合法院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资源,同时自觉将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当事人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执行监督,以规范执行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法律监督机制。
    检察院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要将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同法院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成效;要将执行监督工作同查办执行法官违法犯罪工作结合起来,加大监督力度;要将检察监督、权力监督、政协监督、当事人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强化监督效果。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民事执行监督,规范执行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检察院应当建立完整、系统的工作制度,为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建立审侦一体化监督制度检察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应当同查办执行人员违法犯罪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查处执行人员枉法裁判、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案件,敦促法院纠正其违法执行、不当执行行为,从根本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建立个案跟踪监督制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后,检察人员要对案件的处理纠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交流沟通,督促法院切实纠正其执行违法或者执行不当行为。
    建立检法监督协作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监督案件,检察长或者主管副检察长要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保证检察监督取得实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执行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院要积极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排除执行活动中的执行难问题,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建立向人大汇报备案制度检察院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检察文书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于法院拒不纠错的案件,要及时向人大汇报,取得人大的支持,争取借助人大的权力监督促使法院纠正其违法执行行为。
    建立专群一体化监督制度检察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对于那些社会关注、久拖不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适当向新闻媒体披露,借助新闻媒体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或意见。
    建立与当事人的互动制度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与当事人尤其是申诉人协商一致,发挥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作用,共同做好对法院的执行监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执行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申诉人的停访息诉工作;必要时,召集有关单位、人员举行听证会,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维护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和合法执行活动的执行力。
      (南召县检察院王金钟巩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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