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2-12-18 第13版:以案说法
| 大 | | 中 | | 小 |
|
|
“盗挖佛塔”构成何罪 |
|
|
作者:张国宇杜敏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60 |
|
|
|
2012年秋的一天夜里,社旗县朱集乡王老庄村的王某纠集同村的刘某等4人,携带手推车和撬杠,租用犯罪嫌疑人马某的福田牌白色小货车,窜至南召县留山镇丹霞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王某等人用撬杠将寺中一座清代佛塔上部撬倒,并将摔散的佛塔石块堆放到路边。次日凌晨2时许,由马某开车将佛塔石块装车后返回朱集乡。案破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文物全部追回。 该案件的定性,经讨论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嫌疑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佛塔,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古文化遗址和古建筑并列,说明古文化遗址不含古建筑,丹霞寺与塔林应为古建筑。其次,所谓盗掘,就是私自挖掘,对象应当是地下埋藏的文物,本案嫌疑人盗窃佛塔的行为,是将地上的佛塔撬掉,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掘”。故本案不宜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因嫌疑人使用工具将佛塔上部撬倒,使其摔散后转移,已造成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部分损毁,故可定性为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损毁的故意,本案嫌疑人王某等人将佛塔盗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而应定盗窃(文物)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历史留存下来的建筑物、石窟、佛塔、地下的城郭等;古墓葬包括皇帝及其嫔妃的陵墓、历史上著名人物的陵墓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所有权。在古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内盗掘的,对古文化遗址本身造成了直接危害,侵害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所保护的客体。 (张国宇杜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