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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18
2012-12-18 第11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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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离家外出父亲擅自卖房无效

作者:记者陈亚洲通讯员刘沛张魁英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12
    本报平顶山讯(记者陈亚洲通讯员刘沛张魁英)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女儿离异后外出父亲私自卖房,16年后离异女儿回来要房给其儿子居住引发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该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转让合同无效。
    原告魏某与被告魏某某系父女关系。1995年4月4日,魏某取得位于原东高皇乡某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4月28日,魏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争议房屋经卫东区法院调解归魏某所有。1996年9月,魏某某与被告宝某协商购买魏某房屋事宜。双方约定,该房屋及宅院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宝某,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二被告相互履行了约定。宝某搬至该房居住至2011年6月争议房屋被拆迁。该房被某房地产公司拆迁后,补偿给宝某房屋两套,款项630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与宝某签订的协议书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约定转让的房屋系魏某所有,魏某某无权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二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既未经权利人的追认,魏某某也未在签订协议后取得处分权,故二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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