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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18
2012-12-18 第09版:司法行政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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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故事

提存公证使债务得以清偿

作者:□魏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76
    一年前,崔女士将自己持有的50万元人民币借给刘先生做生意,并由郑州一家担保公司作保证人。三方在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合同》公证,期限是一年。不幸的是,崔女士半年后因病去世,该笔借款到期时,崔女士的丈夫出面向刘先生催款,因了解到崔女士的母亲健在,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略懂法律知识的刘先生不敢贸然还款。为此,刘先生和崔女士的家人一起来到办理原借款合同公证的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告诉刘先生和崔女士的家人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和继承权公证。也就是说,刘先生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把借款本金和利息提存到公证处设在银行的提存账户,崔女士的家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等继承权公证书出具后,崔女士的合法继承人再凭借继承权公证书领取提存款项。
    刘先生和崔女士家人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申请办理了这两项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崔女士的继承人顺利领取了刘先生提存在公证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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