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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18
2012-12-18 第07版:依法行政看河南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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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

将小作坊小摊贩监管“落地”

作者:首席记者李红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649
    本报讯(首席记者李红)如何监管数量大、食品安全隐患多的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是我省首部对此进行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昨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将为这一地方性法规的真正“落地”再添“利器”。
制定监管“两小”配套制度
    小作坊应取得营业执照并备案,小摊贩实行备案管理。这是《办法》中建立起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将这“两小”纳入监管范围的重要保障。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于小摊贩的管理,《办法》规定,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商场(店)、超市等经营食品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省政府要求,省质监部门要加快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省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制定食品摊贩备案办法。
明确“九龙治水”各部门职责
    食品监管,需要监管的是“长链”上的每一个环节,如何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是《办法》能够真正“落地”的决定因素。
  《办法》中对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是这样表述的:“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防止扯皮,《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在刚刚下发的通知中,省政府要求,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快制定本地贯彻《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快制定本地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有效指导全省《办法》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办法》要求,对本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状况进行全面梳理,明确界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对难以界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同级政府确定监管责任主体,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全覆盖。
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取缔问题“两小”
    省政府要求,各省辖市政府要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工作。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将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如何监管?省政府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确保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与此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同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统筹规划、规范经营,建设或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场所,制定相应的产业规划和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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