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18
2012-12-18 第05版:警世法案 大 |  中 |  小 
www.santc.com www.xsguan.com www.ma-mo-ru.com http://www.santc.com/193.htm www.xsguan.com www.duxiaba.com www.xianwenge.com www.oo0q.com

肇事司机积极救治伤员努力无果也能从轻处罚

作者: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于会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25
    本报驻马店讯(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于会东)撞伤人后,司机罗某选择了立即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虽然徒劳无果,但是能够积极抢救伤员同样得到从轻处罚。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罗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2年3月23日21时30分,罗某驾驶湘A71484号(临时)大型专项作业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西平县二郎乡皮庄村委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白某相撞,罗某随即下车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白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认定,罗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其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抢救伤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