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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第05版:警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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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状告乡中学索要6年用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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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祁飞实习生章衡通讯员何文学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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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商丘讯(记者祁飞实习生章衡通讯员何文学)周某在虞城县某乡镇经营一家饭店,2005年至2011年,该县某乡初级中学工作人员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饭店用餐,除去给付的部分饭钱外,尚欠原告餐饮费25338元。周某多次催要无果,一纸诉状将该学校诉至虞城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餐饮费。 法院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在原告处用餐,为原告出具欠条,被告的工作人员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履行的职务行为,被告对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行为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某中学给付餐饮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该学校5日内给付原告周某餐饮费253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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