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2-12-12 第01版:头版
| 大 | | 中 | | 小 |
|
|
“生命通道”需要法律护航 |
|
|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14 |
|
|
|
从车祸现场到医院不到3公里,原本10多分钟的路程足足走了40分钟!这是12月7日晚北京一辆120救护车经过的艰难历程。由于路面全是车,且几乎没人让路,急救人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一条鲜活的生命死在急救途中。(12月10日《北京青年报》) 在笔者的记忆中,社会车辆拒不避让特种车辆已不是第一次,今年年初就发生过车辆不主动避让消防车,甚至还与消防车抢道的恶劣情形。如果再不实实在在地进行一下制度设计和措施制定,恐怕还会再次迎来类似的惨痛事件。 “生命通道”需要法律来划定和护航,可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个问题上却规定得极为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让行。但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机动车司机不知道该怎么让、往哪里让。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应确定急救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的“专用通道”。比如,在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它可以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在没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一般应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行驶。这与法律规定的特种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并不矛盾。 同时,法律法规还需要给予让行车辆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导向:一是豁免因让行特种车辆而导致的交通违法责任,消除他们不敢避让心理;二是严格执法,增加搜集证据的方式和途径,让不避让者受到应有的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有报道称,在新加坡,救护车都装有摄像头,如果拍摄到哪辆车不给急救车让路,这辆车就将受到重罚。比较而言,我国目前仅有名义上的“生命通道”,在法律和现实中却没有明晰的空间,处于“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亟须法律来为这个通道的两边画上“双实线”,切实改变当前急救车优先路权的观赏性。(李克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