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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第22版:法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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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对再审管辖的影响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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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群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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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将对民事审判各项工作带来重大影响。本文主要就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管辖带来的影响进行探析。 2007年民事诉讼法将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利于改变当事人向不同级别法院重复申请的现象,防止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相互推诿。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当事人申请再审成本增加等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 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部分案件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是有利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开展。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全国四级法院均有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任务,这样避免了过去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主要集中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民事再审审查任务分布不均衡问题,有利于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工作指导,从而提高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 二是有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一部分申请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受理和审查,各中级法院的申请再审案件有所增加,基层法院也会承担少量的申请再审审查任务,中级法院和基 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要相应进行人员充实和调整。 当然,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范围把握上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具体应如何把握其范围,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另外,司法解释也需要尽快明确司机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职责分工,避免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本次立法修改删除了管辖权异议再审事由。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在审理程序中解决管辖权问题的裁定,不具有终结审理程序的效力,且对于该类裁定允许上诉,已经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救济,不宜再允许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 (作者单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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