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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第20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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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侵权责任法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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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英凤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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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中“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所以我们目前审理案件基本上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的基础上,重新立法,重新制定条文,因而该法一经生效,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就全部作废。这在理论上叫新法废止旧法。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除非侵权责 任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其他的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是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很多制度、条文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二者仍有相悖之处。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制位阶远高于解释。所以我们要注意:一是侵权责任法与解释规定一致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是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而解释有规定的适用解释的规定,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三是解释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悖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是侵权责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 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与交法相比,交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尤其侵权责任法第48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在处理案件时,一定注意交法第76条的适用。《交通安全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责任,这也是新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突破。 (作者单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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