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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7
2012-12-07 第14版:法治服务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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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 如何处理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61
新乡刘女士来电咨询:
    2010年,我在超市打工期间,与超市销售主管李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我们相处期间,他给予我工作和生活上很大照顾,帮我上货、调班,购置生活用品等。2011年我得知李某结过婚,已于2008年离婚,而且还有一婚生子。但是,李某在此之前从没有给我说过他曾结过婚之事。我无法接受他对我的欺骗,更无法接受他的婚生子,便向他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付某则坚决反对,并声称,如果我不跟他结婚,我不仅工作保不住,而且性命难保。无奈之下,今年5月份,我被迫与他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他将我的工资卡没收,他自己的工资则一部分交由父母,一部分自己保管。结婚之后,我们又买了电脑、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还买了一辆汽车。虽然共同生活至今,但我仍然无法接受他的婚姻史。共同生活期间,他还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经常因生活琐事对我大打出手。请问,我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吗?如果可以的话,我的工资和我们的财产如何处理?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李杰解答:根据你的陈述,你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婚姻的效力问题,二是财产的处理问题。
    关于婚姻效力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如果你确实是因受对方胁迫而办理的婚姻登记手续,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你们的婚姻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婚姻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即不具有婚姻关系,并且具有追溯力,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解除婚姻关系时,可先由你们协议处理。对协议不成的,将按共同共有处理,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是,若可证明财产为其一方所有的除外,即仍归其个人所
        有。这是对婚姻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的一
        般财产处理规则。综合你的情况,你在共
        同生活期间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并且对
        方有过错,对你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不
        仅可以分割,而且你还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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