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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第11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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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务必审查公证债权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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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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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被作为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赋予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权利。笔者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均应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主动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进行审查。 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受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笔者发现,法院在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据了解,一些法院对于所受理的此类案件往往是由立案部门先进行形式审查,一旦材料齐全,便转执行部门进行执行。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提异议,他们就会按照执行公证书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直至执结。据调查,当前类似本文开头所提的由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还有不少,担保公司是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产物,由于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担保公司存在众多诸如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由于担保公司无权对外出借款项,其为了规避法律,就采取了将担保公司的款交由其成员个人对外出借,再由担保公司出面担保,由第三方进行反担保。一旦借款逾期,担保人就与出借人之间完善还款手续,转而以担保人身份行使追偿权。如果对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进行司法审查,必将会使更多的担保公司钻此空子,使民间高利贷活动更加猖獗,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对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主动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公正执法的需要,更有法律依据。(三门峡市中级法院 卫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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