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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7
2012-12-07 第11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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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失灵防控公司赔偿

作者: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彭洋林同俊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38
    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彭洋林同俊)12月3日,襄城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最终,法庭判决被告金盾防控有限公司(化名)赔偿原告周鸿(化名)各项损失9万余元。
    2010年11月5日,原告周鸿与被告金盾防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技术防控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免费为原告所开的家福超市门店安装4套防盗监控设备,监控部位为前门和后门,防盗报警监控服务费每年3600元。该合同约定凡是金盾防控有限公司安装防盗报警监控器实时监控的区域内,在布控时段发生经营性商品被盗案件(有现场)所形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公司负责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纳服务费3600元。
    2011年6月5日凌晨3时左右,原告的门店发生了被盗事件,且当晚被告公司的防盗系统未起任何报警作用,被盗物品价值共计98545元。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均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2年5月7日诉至襄城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98545元。
    襄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报警防盗监控安装的责任。被告金盾防控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应当自觉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因其未能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原告的损失合计为98545元,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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